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执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103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105号3号楼12层1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21)苏0508民初844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服务费137548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64元,由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债权数额暂计13806994元(含案件受理费)、**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立案。
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9日,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2年1月18日、1月19日、2月7日、2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10月23日,冻结期限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无支付宝账户;
(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
(4)**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付通账户;
(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
(5)**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6)**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2年2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6.2022年3月15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7.2022年3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财产查询情况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及案件执行费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8民初84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