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5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站路。 负责人:***,总经理。 ***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77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排除托挂在***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路84号1幢平1室房屋二楼外墙西北角、西南角的通讯线缆及其固定件;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将原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路84号1幢平1室房屋二楼外墙西北角、西南角的裂缝予以修复(按鉴定报告的墙体加固修复图纸标准),如未能履行,则需由***予以修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共同赔偿***修复费13348.77元。2022年10月,***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修复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即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称其已支付判决确定的修复费用13348.77元至法院指定账户,***在其已经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予以驳回。 执行中查明,本院(2021)苏0560民初7766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义务,三被执行人均已履行完毕;关于该判决第二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已于2022年6月将修复费用13348.77元支付至本院账户。 综上,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