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7962号
原告:厦门鸿鹿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北路770号506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036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23号A1栋1楼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鸿鹿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厦门鸿鹿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厦门鸿鹿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鸿鹿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鸿鹿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