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8执68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国铁恒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6号1号楼一层1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铁恒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