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民初4940号 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