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民初4940号
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