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5562号
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系原告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南昌市锡南实验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4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系被告**的配偶。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锡南实验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