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民初5439号 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