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6民初1096号
原告:买买提*****隼,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被告: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北路49号银星世纪广场办公楼五楼(8区5丘9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买买提*****隼与被告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买买提*****隼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买买提*****隼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买买提*****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5.62元,由买买提*****隼负担。
审判员 ****且姆阿卜力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热依拉木 阿 布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