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3275号
原告:**,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村民,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龚和付,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金阳县。
被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龙眼井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29812257F。
法定代表人:高宏。
原告**与被告龚和付、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6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