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840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宏,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洪伟,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洪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5.00元,减半收取计219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 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峙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