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8民初15459号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99。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女,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广州市增城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广安顺商住楼铺A10。
经营者:阳某。
被告: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广安顺商住楼A3栋首层A10号。
法定代表人:阳某。
被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某、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广州市增城某已付清租赁费为由,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我市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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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