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环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15民初5554号 原告:四川省环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大同街79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41119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悦城仓储商贸物流配送总部基地D区(D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08888851K。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环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进场装修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从2018年8月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为止);2、本案案件受理***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18日,原告派员(***等人)到被告物业服务的小区为业主提供装饰装修服务,被告要求原告交纳装修进场保证金50万元后才能进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原告委托公司员工**并以其名义于当天将50万元的保证金转账到了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按照被告的要求,上述保证金在原告全部终止了在小区内的装修业务时予以退还给原告。2018年8月,原告终止了在该小区所有承揽的装修业务并立即退场。上述款项,经原告派员多次催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退还。2019年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退款申请,被告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在退款申请书上再次签注并确认了“原告已于2018年8月份就未在园区承接装修业务”。后被告的业务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也均在被告内部编制的付款审批表上签字确认退款50万元的装修保证金。但被告至今仍然未退还上述保证金,致使原告的合法债权权利收到严重损害。原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装修施工管理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缴纳装修施工保证金50万元,乙方如有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发生违规罚款,未交处罚金应扣除罚款部分;除留置保证金情形外,乙方退场时,甲方在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罚款等款项(如有)后,甲方在1个月内无息退还装修施工保证金。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委托其工作人员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被告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交来贵阳悦城仓储物流总部基地装修单位进场保证金50万元。 2019年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一份《申请》,载明其2017年8月18日向被告交付装修单位进场保证金50万元,在装修期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与业主无任何纠纷,现已全部完成装修工程,承诺今后不再承接悦城物流园内任何装饰装修工程,申请全额退还装修单位进场保证金。被告工作人员在该《申请》中签署“经复查,该公司已于2018年8月份未在园区接装修业务”。 2020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内容为其已于2018年6月28日致函被告终止园区内所有装饰业务,并承诺以后不再承接园区内一切业务。 2020年10月21日,被告内部曾形成一份《付款审批单》对退还原告的50万元装修保证金进行内部审批。 后因被告未返还装修保证金,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装修施工管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 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被告申请退还保证金,经被告工作人员确认其已于2018年8月终止在被告处承接装修业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1个月内退还原告装修保证金,被告至今未退还的行为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装修保证金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在2018年8月退场后及时告知被告并申请退款,本院以其2019年11月21日提交书面申请作为其主张退款日期,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20日起算,利率标准为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阳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省环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保证金退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环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贵阳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