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011执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环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内江市市中区大同街79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叶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江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5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廷,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环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江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环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内江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首封未处置,经本院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发函说明内江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产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财产并商请我院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望强
审判员 姚俊峰
审判员 胡 康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江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