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2民初1363号
原告:巴中经济开发区途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兴文街道办事处中山社区一组。
经营者:***,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通州大道51号6栋1单元27楼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4********。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大富乡鲜家店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9********。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科巴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北龛小区9幢2单元2楼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巴中经济开发区途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四川中科巴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巴中经济开发区途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中经济开发区途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经济开发区途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收取156.5元,由原告巴中经济开发区途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