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2民初5905号之三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5元,减半收取计2457.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