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423民初1570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沪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