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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某开福泰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1民初8836号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开福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某开福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万元;2.原告有权在100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尚未出售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鹤林片区K04出让地块的首开香颂花园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2025年11月1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