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民终14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高县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石门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志合立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西顺城街7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高县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成都志合立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志合立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10元,上诉人四川省高县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