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681执恢30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对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29820660A,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长沙路西四段19号龙院1幢3楼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2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申请执行四川省广汉市对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汉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1民初185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款646681.33元之义务,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实际已自动履行566681.33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待偿款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