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对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汉市长沙路西四段**龙院******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29820660A。
法定代表人:周继云,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2020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81民初23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款48367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1民初2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条件成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