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长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923执4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长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郪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0899256X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景家坝1-3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20630078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长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923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了如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无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英县××镇××路××段××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11)第0××0号、大英房权证字第2××4号,2011-05830/201401311】、位于大英县××镇××路××段××层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2011-05830/201401315】、位于大英县××镇××村六社(化工分厂)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字第()号/15250,大国用()字第()号/15241,大国用()字第()号/15246,大国用()字第()号/15248,大国用()字第()号/15247】、位于大英县××镇××村四社(主厂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字第()号/15267,大国用()字第()号/15261,大国用()字第()号/15264,大国用()字第()号/15265,大国用()字第()号/15263,大国用()字第()号/15268,大国用()字第()号/15258,大国用()字第()号/15270,大国用()字第()号/15269,大国用()字第()号/15260,大国用()字第()号/15266】、位于大英县××镇××村十社盐五井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06)字第(2016)号/大英系15259】、位于大英县××镇××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06)字第(2050)号/15375,大国用(2006)字第(2073)号/15386,大国用(2006)字第(2063)号/15387,大国用(2006)第2××9号】、位于大英县××镇××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06)字第(2034)号/大英系15241,大国用(2006)字第(2025)号/大英系15245,大国用(2006)字第(2025)号/大英系15252,大国用(2006)字第(2025)号/大英系15253,大国用(2006)字第(2035)号/大英系15256,大国用(2015)第02487】、位于大英县××镇××街(基井湾)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06)字第(2295)号/15280,大国用(2006)字第(2295)号/15282】、位于大英县××镇××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06)字第(2034)号/大英系15241】、位于大英县××镇××路××村××村××村××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11)第0××5号,大国用(2006)第2××9号,大国用(2006)第2××8号,大国用(2006)第2××0号,大国用(2006)第2××5号】,本院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 4、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JD××**别克牌机动车一辆,本院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 5、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款项202391.36元及利息、执行费2936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