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923民初2894号
原告:四川开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678号球片压制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0M7N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长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郪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0899256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开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长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开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开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