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704民初5906号
原告:四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四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368,000元;2.请求判决该368,000元维修费与(2022)川07民终8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原告应退还被告的800,000元质保金本金范围内抵消。审理中,原告某某投资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368,000元及资金利息损失(资金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某一期工程。2016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某某一期退还质保金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原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退还事项更改为“预留800,000元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24个月后,质保金扣除乙方违约金和损失后余款一次性退还乙方。”。被告于2021年10月31日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退还质保金。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工程于2016年11月2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作出(2021)川0704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退还质保金800,000元,并从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原告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16日、2017年3月1日三次向被告邮寄了《关于某某一期工程限期整改工作的通知》,被告均置之不理。由于被告安装的给、排水管道无法正常使用,且拒不整改,后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与绵阳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水管网改造劳务安装合同》,对应由被告整改的项目自行进行了整改,经结算,原告分别于2017年8月25日、2018年2月5日向绵阳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支付了160,000元、208,000元的工程款,合计368,000元。原告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某某(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某一期退还质保金补充协议》该整改维修义务均应由被告完成,因被告拒不整改,原告自行垫付了维修费用,原告有权在应向被告退还的质保金本金中进行抵销。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某某建筑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的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原告所主张的维修费是在某某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为满足某某一层出租用于经营餐饮娱乐项目所另行做的变更设计,其对排污管道、排水管道进行升级是在工程设计之外产生的费用,不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2.原告主张的月利率利息2%没有任何的依据,本案原告存在捏造事实、虚假陈述、恶意保全被告在涪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900,000元的情形,请求法院将本案以虚假诉讼为由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某某投资公司(发包人)与某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某某(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35,809,862元,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6月24日”。
2016年10月25日,某某投资公司(甲方)与某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工程结算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就某某一期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已于2016年9月28日甲、乙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订了《某某一期工程工程结算书》……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共计38,575,824.4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5,380,000元;二、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如下方式:1.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第一笔工程款3,000,000元,该款不计息;2.竣工验收合格四个月内、或者在甲方取得产权证并用本项目在银行贷款出来立即支付。支付除质保金之外的剩余工程款逾期支付则按月息2%承担违约责任;3.在甲方付清剩余工程款时乙方应结清所有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并出具结清证明、甲方在收到结清证明三日内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4.工程质保金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逾期支付按月息2%承担违约责任。三、甲方承诺和保证甲方承诺:保证按上述约定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有违约则按未付款金额的月息2%承担资金利息直至款付清为止。四、在本协议签订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如乙方未能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乙方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整,并甲方可以拒绝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该协议上,有某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某某建筑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并有“邹某”签字。
2016年10月25日,某某投资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某某建筑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某某一期退还质量保证金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预留800,000元工程款为本工程质保金,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24个月(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质保金扣除乙方违约的违约金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后的余款一次性全部退回给乙方,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乙方应完成本工程剩余整改工作。(见附件)……”。上述协议签订后,某某投资公司向某某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600,000元。补充协议的附件为某某投资公司2016年10月19日盖章的《某某(一期)工程竣工前存在问题》,附件内容为:“为确保工程顺利通过综合竣工验收以及以后业主的使用方便利安全,还需要对以下部分进行维修和整改、土建及室外部份整改问题1.绿化的补种与维护以及除杂草。2.对室外地面石材损坏部分的更换。3.室外井盖破损及残缺的要进行更换,并安装正确。4.对预验收提出的护栏玻璃更换安装。5.一层分户线界钉脱落部分需及时补齐。6.各楼层的智能监控的完善并且要达到完全能正常使用。7.各楼层室内室外的卫生(包括积水)打扫。8.河堤边及芙蓉桥方向广场回填土沉降需整改。二、设施设备整改问题1.1F光彩照明地面接线处需做接线盒。2.配电房旁集水坑配线箱不能自动抽水和漏电。3.负1F管道#差根16平方铜芯线未接到配线箱子处,和管道井线槽断电缆未接到位。4.消防水池接下水管到集水坑。5.房屋中间管道井的水管需接上楼顶且每层楼比有分开关和分水表。6.负1F的两根电缆进线无电表,需在配电房加表。7.5F楼顶总配电箱必须做雨棚。8.配电房电缆的名称和大小及地点须标清。(主管职能部门要求)9.现安装的给、排水管道无法正常使用,需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使其能正常使用。10.所有通风口应做挡水处理,以防止雨水灌入。”。
2016年12月2日,某某投资公司向某某建筑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某某一期工程限期整改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为:“某某建筑公司,你公司承建的某某一期项目,相关部门工程验收时提出的缺陷、及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多次与你公司项目经理邹某联系整改,但至今未整改。现限贵公司在2016年12月8日前对以下问题整改完成,如到期未能完成整改我公司将自行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将双倍从你公司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并延期一年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对因此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一、土建及室外部份整改问题1.对室外地面石材损坏部分的更换。2.室外井盖破损及残缺的要进行更换,并安装正确。3.对预验收提出的护栏玻璃更换安装。4.一层分户线界钉脱落部分需及时补齐。5.各楼层的智能监控的完善并且要达到完全能正常使用。6.各楼层室内室外的卫生(包括积水)打扫。7.回填土沉降需整改。二、设施设备整改问题1.1F光彩照明地面接线处需做接线盒。2.配电房旁集水坑配线箱不能自动抽水和漏电。3.负1F管道#差根16平方铜芯线未接到配线箱子处,和管道井线槽断电缆未接到位。4.消防水池接下水管到集水坑。5.房屋中间管道井的水管需接上楼顶且每层楼比有分开关和分水表。6.负1F的两根电缆进线无电表,需在配电房加表。7.5F楼顶总配电箱必须做雨棚。8.配电房电缆的名称和大小及地点须标清。(主管职能部门要求)9.现安装的给、排水管道无法正常使用,需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使其能正常使用。10.所有通风口应做挡水处理,以防止雨水灌入。”。
2016年12月16日,某某投资公司又向某某建筑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某某一期工程限期整改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为:“某某建筑公司,你公司承建的某某一期项目,相关部门工程验收时提出的缺陷及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多次与你公司项目经理邹某联系整改并于2016年12月2日发函给你公司提出整改要求,你公司回函承诺迅速安排整改,但至今仍未整改。现限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3日内完成以下整改内容,如到期未能完成整改,我公司将自行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将双倍从你公司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并延期一年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承担因此给我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整改内容与2016年12月2日邮寄的通知中载明的整改内容一致。
2017年3月1日,某某投资公司再次向某某建筑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某某一期工程限期整改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为:“某某建筑公司,你公司于3月15日前对以下内容整改完毕。如到时未能整改完毕,我公司将自行处理,费用将双倍从你公司工程款中扣除:1.1F光彩照明地上线盒子未处理完(最后须测试)。2.部分雨水未接到位,阀门盘须更换。3.-1F扶梯处配线箱差35平方铜芯线未接和-1F管道井电缆未接到位。4.-2F地下室水箱下水管须接到积水坑,不能自动抽水泵和配线箱,并逐个测试。5.河堤1F(中间)玻璃门和干道上3F(中间)玻璃门无法正常使用须改,安全出口须改换方向和更换。6.1F公交站台后雨水和五楼顶雨水管脱胶漏水须重做,停车场入口厕所排污管须做防水处理。7.测试1F油污管和污水管共8根是否通畅,并做标识。8.按施工规范处理地下油污管道和污水管道、给水管道,更换已坏烂井盖(井盖对号入座)。9.河边‘某某’处水管球阀已坏,停车场前给水井水管球阀需更换。以上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处理,如果给管理和装修工作带来影响和误导装修设计,造成损失由你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处理完善。”。
上述三次邮寄的整改通知某某投资公司均在四川省绵阳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做了工作记录。
2017年4月7日,某某投资公司(甲方)与绵阳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污水管网改造劳务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某某(一期)污水管网改造安装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工程内容及范围:清单注明的所有更换管网及配套设施安装和地面恢复。第二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3月30日竣工日期:2017年4月30日……第四条合同价款为包干价格263,027元……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调整5.1本合同价款采用甲乙双方认定的工程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为包干价。5.2本清单的工程量已做完,另增加的工程量按固定的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第六条工程款支付6.1乙方施工完,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2017年5月20日一次性将工程款结清。6.2本工程质量质保期为两年,不留质保金。……”。合同后附有预算表两张,一张总计价格218,027.04元(显示其中主要有400PE钢塑管材材料费、人工费195米,300PE钢塑管材材料费、人工费100米,PE污水井24个等项目),另一张为新增工程量预算表,总计52,353元,新增预算表最下方有手写字“核定价格为肆万伍仟元整冯XX2017.4.7”。
2017年8月25日,陈某向尾号0179账号转账160,000元,同日,绵阳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160,000元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由绵阳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四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污水改造项目工程第一次付款备注此款转袁某账户XXX0179”收据负责人处有陈某签字,邓某某手写“按合同同意支付2017.25/8”。
2018年2月5日,袁某出具手写收条一张“领到四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地下管网工程款208,000元,此工程款已全部结清。收款人:袁某经手人:(按捺了指印)”。
另查明,2016年11月3日,某某一期工程验收合格。2016年11月9日,某某一期工程监督抽查合格。
2016年6月16日,某某投资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杜某某(乙方、承租方)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某投资公司将坐落在绵阳市某某一期二楼1、2、3、5、6、7、8号房屋出租给杜某某进行餐饮娱乐业经营,杜某某支付租金的方式是将租金汇入***名下尾号9975账户。
2017年5月2日,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与罗某某(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绵阳市某某一期一楼除26、27、28、6、7、8、113号房屋(预售号)以外的所有商铺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经营娱乐及餐饮业使用。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时间预计为2017年5月5日,且甲方须提供化粪池及油池给乙方使用,排水管和污水排放管道按乙方的要求接通到乙方作租铺面外墙。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是将租金汇入***名下尾号9975账户。
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卢某某1、卢某某2、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投资公司设立时股东为卢某某2、卢某某3,2011年新增股东绵阳某某皮业有限公司,2012年绵阳某某皮业有限公司退出,成都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加入,2017年卢某某2、卢某某3、成都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均退出某某投资公司股权结构,陈某、蒋某某加入。
庭审中,某某建筑公司举出五张某某一层商业房产租赁、使用情况的现场照片,照片显示某某一层商铺多用于餐饮娱乐使用。
某某投资公司举出2017年4月-5月拍摄的某某一期的管道状态的照片五张、某某建筑公司也举出2017年1月-4月拍摄的某某一期管道状态的照片十四张,照片均显示施工过程是将路面挖开、重新修建污水井以及铺设管道。
某某建筑公司还举出某某给排水总平面设计图及消防平面设计图,拟证明某某建筑公司是根据某某投资公司出具的设计图进行的施工建设,施工建设的项目满足设计图的设计要求即可,某某投资公司升级、改造、新增管道是为了满足其对外租赁需要。某某投资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就某某一期履约保证金及质保金的问题,某某建筑公司于2021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21)川0704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某某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某建筑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98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98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某某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某建筑公司退还质保金80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止,按月利率2%计算……。后某某投资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7民终86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院(2021)川0704民初341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某投资公司对某某建筑公司要求退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某某投资公司提出的抗辩事由是已超过诉讼时效。
因某某投资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某某建筑公司在(2022)川0703民初1306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判决卢某某3、卢某某2、成都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就(2021)川0704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2)川070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判决***、卢某某3、成都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对(2022)川07民终86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某某投资公司不能清偿某某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卢某某3、成都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7民终327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投资公司申请证人贺某某出庭作证,贺某某出庭作证称:“2014年到某某做项目的预结算工作,参加过项目验收,做没做灌水试验记不清楚了,当时竣工验收存在小问题,具体是否整改不清楚,结算做完了2017年5月就离开公司了,我是搞预算的,我测算了管网协议补了一个金额,帮忙算了一下整改费用;污水管网预算表不是我做的,应该是个预算报价,从预算表上显示项目是围绕295米管子开展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某某(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付款协议书》《某某一期退还质量保证金的补充协议》《某某(一期)工程竣工前存在问题》、三份《关于某某一期工程限期整改工作的通知》及公证书、《污水管网改造劳务安装合同》、预算表、新增工程量预算表、转款凭证、收据、收条、工程验收审查表、试验记录若干、《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份《房屋租赁合同》、股权结构信息、现场照片、排水总平面设计图及消防平面设计图、(2021)川0704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2022)川07民终863号民事判决书、(2024)川0704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2024)川07民终3272号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有维修义务,如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发包方可另请他人予以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如质保金不足,发包人可就多出部分向承包人主张。本案中,《某某(一期)工程竣工前存在问题》及三份《关于某某一期工程限期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地下管网需要整改的问题仅表现为“现安装的给、排水管道无法正常使用,需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使其能正常使用、更换已坏烂井盖(井盖对号入座)”,而《污水管网改造劳务安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是“清单注明的所有更换管网及配套设施安装和地面恢复。”,结合预算表内容中主要项目为400PE钢塑管材195米、300PE钢塑管材100米、PE污水井24个以及现场施工照片和证人证言,应认定该合同施工的内容是对地下管网进行改造而非对原有地下管网进行维修,理由是:如仅是维修是不需要对长达共计295米的管道进行更换以及增加24个污水井的,加之在本院(2021)川0704民初3412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投资公司也未对质保期内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提出抗辩。故,对原告某某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四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