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22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诉讼费2170元由**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为2020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被执行持有的上述股权。
截止2021年9月30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股票、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2020)川070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