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异321号
申请人:肖**,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6139129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农业学校,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玉龙北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004512090732。
负责人:**。
在本院执行(2021)川0703执3433号案件中,申请人肖**于2021年11月3日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肖**撤回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肖**申请撤回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肖**撤回变更(2021)川0703执343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为肖**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