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农业学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3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农业学校,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玉龙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系该校校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农业学校达成和解协议,现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毛 琴
审判员 母凯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安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