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381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6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周
被告:广元市东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兴安路东润新城2幢1-13。
法定代表人:王碧东
被告:王明,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1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东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0802民初3816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元庆
人民陪审员 何国政
人民陪审员 李淑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小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