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92执420号之一
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79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资金,显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资金;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绵阳市住建局、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了上述事项。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朝刚 审 判 员 桂 霞 审 判 员 李美俊
法官助理 康银先 书 记 员 左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