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川0823执保1号
***、***、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川0823民初33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名下等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限额164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名下等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23)川0823民初3303号之一事裁定书确定解除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