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卓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民初9476号
原告: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营街12号2栋6楼。
法定代表人:张敢生,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卓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泗渠。
原告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卓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