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6执23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营街12号2栋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天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长城路二段499号2幢3层3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天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2)川0116执23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天利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0446.02元,执行到位774.1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成都天利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4.14元,支付执行费50元后,剩余774.14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天利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双流区××街道××路××段××号××栋××层××号××号××号××号车位(房屋编码:1705479、1705478、1705477、1705476),并将上述车位在司法拍卖网上公开拍卖。但上述车位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抵偿。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成都天利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天利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