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2333号
原告: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营街******。
法定代表人:张敢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翼,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央,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康河郦景小区****2A
法定代表人:张霞。
原告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乐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