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财保368号
申请人:***,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北北关路西平南西区十二幢。
法定代表人:黄静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珠海国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3124。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郭华荣,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申请人:洪进利,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南澳县。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生成(2020)鲁1525诉前调2715号,现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