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1643号
原告: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经济园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2897960Q。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6G3921。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72元,减半收取计423.86元,由原告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