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1030号 原告:***,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60号,统一社会代码91500225MA5U6G3921。 负责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3月17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群 书 记 员 夏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