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1030号
原告:***,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60号,统一社会代码91500225MA5U6G3921。
负责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3月17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群
书 记 员 夏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