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1027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6G3921。 负责人:**,总经理和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 行 书 记 员 邓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