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1027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6G3921。
负责人:**,总经理和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 行
书 记 员 邓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