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1031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6G392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时,原告***经传票传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