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1031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6G392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时,原告***经传票传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