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1119号之一
原告:***,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6G39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5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至今未予补交。本案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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