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3民初2133号
原告:蓬安县城南桥水泥制品厂,住所蓬安县相如镇锦龙路木桥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3MA6370MJ4Q。
经营者:李素连,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林全,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综合办公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39343J。
法定代表人:丁中才。
被告:蓬安县顺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665384133K。
法定代表人:赵永明。
原告蓬安县城南桥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蓬安县顺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蓬安县城南桥水泥制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蓬安县城南桥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绪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