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顺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蓬安县顺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704号
申请执行人蓬安县顺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某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8日,住某地。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6日,住某地。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6日,住某地。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2)蓬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蓬安县顺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开设的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1300元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
二、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开设的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人民币90700元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