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002民初146号之二
原告:海南庞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区狮子岭工业园火炬横路12号二楼201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27A2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庞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原告海南庞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海南庞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庞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4.00元,减半收取计5,562.00元,由海南庞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