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1292号
原告:蔡某某,男,199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房某某,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蔡某某,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房某某、蔡某某、南京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