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2072号
原告:河南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被告:南京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河南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冯某某、深圳市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