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829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548,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27A2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翁安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