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星原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星原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00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星原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新区一号楼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0344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8911592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人内江星原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2)川1002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与(2023)川1002执93号案件合并执行。二案执行标的:工程款400000元、过户费47069.29元、利息、违约金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6日、1月10日、6月20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传统调查。在2023年1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085e9858e6526791e3ab7xxxx@wx.tenpay.com、085e9858e16ef511e4191xxxx@wx.tenpay.com的付财通账户两个,623078010000004xxxx_156_1恒丰银行账户一个。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续行冻结,请在冻结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提起续冻申请。并在2023年3月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78号xx栋x**x楼x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上有在先查封亦有抵押,本案已向首查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其余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相关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颜 杰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