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002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星原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新区一号楼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0344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8911592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人内江星原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2)川100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工程款40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22)川1002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内江星原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案件合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100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