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思特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奥思特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712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 被告:四川奥思特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奥思特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