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712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
被告:四川奥思特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奥思特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