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4民初882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6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限原告***自接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