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思特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奥思特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1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18-32号1栋5楼543A。
法定代表人:吕汉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男,1976年1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上诉人四川***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全承包延庆区滦赤路边坡防护柔性网安装等工程,**全就其承包工程与***公司之间签订过劳务承包合同,但一审法院对数次承包合同的内容未进行审查,对于双方之间是否进行了结算、结算的具体数额、**全班组的劳务费数额均未进行审查。2.**全组织工人施工,现其诉讼主张由***公司支付劳务费,其诉讼请求中包含其个人劳务费,也包含工人劳务费,对此,应当区分**全本人应得的劳务费与工人应得的劳务费,其中**全本人应得的劳务费应在本案中予以查明并判处;而工人的劳务费,应由工人另行主张。3.**全主张其垫资施工,应当查明**全具体的垫资项目,其中是否包含工人的劳务费;如果**全垫付了工人的劳务费,应查明垫付的具体数额,对于垫资部分应在本案中判处。4.***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交了《**全委托***付劳务费明细》、委托付款书等证据,对此应当查明***公司是否已经就本案诉争的工程实际向工人支付过劳务费,支付劳务费的数额。5.**全诉讼中陈述其因拖欠工人劳务费,被工人起诉给付,法院判决已经由其给付,对此,亦应在本案中查明**全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涉及本案的承包工程,如果涉及,**全是否已经实际给付了劳务费。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对上述事实未经查明即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卢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