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93民初1890号之一
原告:青岛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伏龙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太阳鸟再生医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长春市高新区锦湖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太阳鸟再生医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31元,减半收取为5515.5元,由原告青岛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青岛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